由于不可能详尽讨论所有有争议的段落,因此这里只需回顾一个重要的例子,即有关从受孕那一刻起保护生命权和人类尊严的例子。所讨论的条款,即《宪章》第二项,与其他宪法背景下的规范性规定没有什么不同(只要想想爱尔兰宪法第 40 条或波兰宪法第 30 条)。此外,在欧洲层面,欧洲人权法院虽然意识到欧洲在堕胎问题上的共识,但原则上从未将“未出生的婴儿”排除在《公约》第2条所确立的 罗马尼亚电报号码数据 生命权基本保护之外。在最近的 ABC 诉爱尔兰案(2010 年 12 月 16 日)中,大审判庭明确指出“第 8 条不能被解释为赋予堕胎权”(§214),根据这一理论,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人权保护提供的是保护的底线,而不是上限。因此,各国可以增加各自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保护形式。最后,国际法为匈牙利对生命权的解读提供了多个立足点;试想一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序言指出,儿童在出生前或出生后有权享受适当的法律保护,定:“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利。缔约国应尽最大可能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在我看来,匈牙利制宪会议关于从受孕开始延长生命权的主权决定似乎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欧洲和国际宪法标准,无论这一立场是否会让斯特拉斯堡和布鲁塞尔的官僚机构或众多进步的非政府组织(LBGT 团体、世俗主义/无神论者协会等)不悦。通过审查所有其他与现在所审查的问题类似的争论问题(国家与教会关系的定义、对家庭和异性婚姻的保护、禁止优生实践等),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始终参考新文本主体中所蕴含的基督教价值观。这种感觉超越了任何阴谋论,那就是,在对当代西方政治正确的“咒语”进行了深刻质疑之后,新《布达佩斯基本宪章》中提出的价值论被先验地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