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周前,我的好朋友 Elvina Pothelet在这篇博客上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 (ICC) 检察官的决定,该决定请求授权调查美国中央情报局自2002 年以来在波兰、罗马尼亚和立陶宛的黑监狱中涉嫌虐待被拘留者的行为,这些行为与阿富汗武装冲突有关。Elvina 肯定将这些被指控的行为定性为战争罪可能有附加价值,但她也暗示,这种定性可能支持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适用于全球的观点,甚至适用于发生敌对行动的国家边界之外。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论证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被拘留者待遇的规则的广泛地理范围——尤其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中所包含的以及习惯国际法所反映的规则——并不一定意味着关于敌对行为的规则也具有同样广泛的适用性。
一下显而易见的事实:战争罪的前提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则。而要使国际人道法规则适用,相关行为与武装冲突之间必须具有足够的关联性(所谓的“联系”)(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库纳拉茨案,第 57 段及以下,提及“与武装冲突密切相关”的行为;另见卡塞塞案)。虽然这些来源提到了国际刑法 (ICL),但它们建立在 牙买加资源 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与武装冲突有足够关联的行为和事件的原则之上,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导论》第 28 页和第 59 页所承认的那样(另见《武装冲突中的人权法 (HRL) 从业者指南》第 4.23 段)。当此类行为发生在敌对行动区之外时——例如,据称酷刑行为发生在波兰/罗马尼亚/立陶宛,但据称相关的敌对行动发生在阿富汗——人们应该问是否存在这种“充分联系”,此外,这种联系的建立是否有任何地理限制。换句话说,只要行为或事件与武装冲突有充分联系,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于该行为或事件,而不管其发生在哪个地区(例如,卢贝尔-德雷科 (Lubell-Derejko ) 主张)?还是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在实际敌对行动地区或冲突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行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2015 年报告(第 15 页)中认为更可取)?
与“全球战场”理论家一样,我坚信地理因素本身并不一定会限制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但是,正如卢贝尔和德雷科也接受的观点一样,我相信地理因素是评估所审查事件与武装冲突之间是否存在必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基本因素。与实际冲突的地理距离可能表明相关行为或事件与敌对行为有足够“密切的联系”。我认为这就是被拘留者待遇规则与其他国际人道法规则(尤其是敌对行为规则)之间的区别所在。
事实上,个人被拘留与某场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通常非常紧密——因为该个人被视为属于冲突一方,或被认为掌握与冲突有关的信息等——因此总是“与武装冲突密切相关”。在这方面,个人因与冲突有关的任何原因在任何地方被捕的情况,本身就意味着受到适用的常规和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的保护,这些规则涉及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被拘留者的待遇。严重违反这些规则将构成战争罪。毋庸置疑,当个人首先在战区被捕,随后被转移到没有发生战斗的另一个国家时,这种联系就更加明显了。否认国际人道法在后一种情况下的适用性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仅仅将一个人转移到不同地点就可能剥夺其对保护(见 OTP 请求第 251 段,其中引用了2016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第 3 条的评论;另见Pejic,第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