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凸显了将平民恐惧与攻击者意图区分开来的重要性。学者们已经主张将偶然的平民恐惧纳入战争法比例平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各国一直不愿采纳这种观点,因为他们担心,将难以实时衡量和评估的精神伤害考虑纳入其中,会对作战目标决策和持续作战造成严重障碍。例如,鉴于战争本质上会引起恐惧,军事指挥官如何才能在正在进行的行动中知道这种恐惧在什么时候会转变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或其他精神疾病?或者,鉴于一些平民会出现此类创伤症状,指挥官如何才能实时知道大多数受影响平民是否都是这种情况,或者这只是例外情况?有人认为,这种可预见性问题可以通过诉诸算法来解决,但即便如此,预期的军事优势始终可以被指挥官作为批准继续执行任务的参数。
上述考虑确实足够严肃,足以对军事行动中实际使用武力时偶然出现的平民恐惧形成实际考虑障碍。然而,这些考虑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能考虑偶然出现的平民恐惧。相反,有些观点强调了孤立的远征与反复袭击之间的区别,允许在后者中认可这种恐惧。
第一点是,在反复袭击中,军事任务提供军事优势的必要性往往没 科特迪瓦资源 有明确定义,而是与政治目标混杂在一起。例如,在最近的叙利亚袭击中,削弱阿萨德化学武器能力的“整体”军事优势很快就被美国不会从叙利亚撤军的声明所模糊,除非实现其他目标,包括击败伊斯兰国和更好地监视伊朗在该地区的活动。此外,正如美国无人机袭击所表明的那样,在反复袭击中,军事优势往往被置于更广泛的框架中,最终变得无定形(反恐战争作为一个概念,与杀死特定个人如何切实满足特定行动领域的军事优势要求的问题形成对比)。
其次,在反复袭击中,由于其重复模式,其影响不能孤立地考察,而应作为更广泛的重复模式的一部分进行考察。所造成的心理伤害最终对平民的心理产生累积作用,使恐惧更容易转化为创伤。最后,在孤立袭击中,军事指挥官无法轻易预测战斗激烈时行动逐渐平息时产生的心理影响,但在反复袭击中,他可以预测,这些袭击在时间上相隔一个接一个。
三、在战争法中包容偶然的平民恐惧的原因:人权话语的贡献
国际法不仅可以适应对偶然平民恐惧的适应,而且可以说这种适应甚至是可取的。基于这些理由,人权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正如学者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国际法院等国际准司法和司法机构普遍认为的那样,人权与战争法同时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受影响平民所遭受的创伤不仅必须从战时法的角度来看待,而且还必须被视为对这些人的心理健康权的侵犯。后者被认为是健康权的一个方面,载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第 25 条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因此,偶然平民恐惧作为人权考虑因素,与其说是比例平衡,不如说是需要将受影响的平民视为人,同时遵守人道原则。由于重复性攻击,可能被视为违反这一原则。(见此处,第 526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