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国竞争的时代,各国都力求避免“选边站”,货币,全球超过420 条海底电缆网络绵延约 70 万英里,是用于共享97%国际通信的信息高速公路。在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可能会破坏、损坏或切断海底电缆,或利用它们对敌人发动网络攻击。这些活动必然会影响中立国的经济和军事通信。交战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破坏、摧毁或使用中立国拥有或运营的海底电缆来实施战争?这个问题涉及三个法律领域的交叉点:和平时期海洋法、海底电缆法和海战法,包括海上中立法。海战法对使用或摧毁中立国海底电缆几乎没有限制,海战法是特别法,在武装冲突期间优于其他两部法律。交战国可以合法地将整个全球海底电缆网络用作虚拟战争领域,而不受中立法的任何实质性限制。我们可以预料,交战国将使用,甚至故意损坏或切断中立国海底电缆。
本文首先探讨了和平时期管理海底电缆的法律。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EEZ) 和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接下来,本文将重点介绍传统的中立海事法。这套法律适用于武装冲突,保护非冲突方的中立国的权利,包括其水域内的海底电缆不受交战国的物理攻击。然而,这项权利既不能保护位于中立领海之外的中立电缆免遭交战国的破坏,也不能阻止交战国使用中立电缆基础设施对另一个交战国进行网络攻击。当今全球海底电缆系统中的电缆通信自动路由意味着交战国无法避开中立电缆。同时,中立国根 匈牙利资源 据中立法被免除了确保其电缆不被交战国 (误用) 使用的传统义务。本文的结论是,全球电缆系统的技术以及国家实践中反映的习惯法表明,交战国在武装冲突期间会使用甚至摧毁中立国的海底电缆。
海底电缆管理法律
海底电缆蜿蜒穿过大洋海床,并连接到海滩登陆站。在和平时期,这些基础设施受到 1884 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的保护,不得遭受意外或故意的损坏或毁坏。但该条约第 15 条规定,它不限制武装冲突期间的交战国权利。和平时期海底电缆的运行也受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管制。各国可根据第 58(1) 条和第 79 条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铺设电缆,但须遵守第 56 条规定对东道沿海国的资源权利“适当考虑”的义务。根据第 79(2) 条,在这些区域,沿海国可对外国电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开发海底矿产资源的权利或保护海洋环境。根据第 87(1)(c) 条和第 112 条,各国还可能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铺设电缆。然而,在武装冲突期间,海战法的特别法制度使交战国之间暂停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修改了交战国和中立国之间的关系。
海上中立法
中立国是指那些选择不参与武装冲突,而是寻求与所有国家保持友好、公正关系的国家。中立法调节冲突一方与未参与武装冲突一方之间的关系。中立国力求平衡两大相互冲突的利益:交战国通过孤立敌人和摧毁敌对武装部队来开展战争的权利,以及中立国免受其未参与的武装冲突负面影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