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德曼和金克斯带领我们超越了早期以“获得司法公正”运动为代表的权利社会学反思,并找到了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根源。无论你是否同意他们关于文化适应的观点和重视程度,这篇文章都是国际人权保护领域严肃的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光辉典范。它对法律的面相学(需要将规范的社会内化作为成功的标准)而不是病理学(关注违反法律及其补救措施)的关注也具有启发意义,这是对长期困扰该学科的普遍存在的专业畸形的巨大纠正。引起关注的永远是法院或法庭面前的“案件”。在违反法律和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制裁”的有效性。但这是人权领域法律健康状况的衡量标准吗?在抗击艾滋病的斗争中,哪个更重要——是最近昂贵的逆转录病毒药物混合物,还是更为平凡的安全性行为规范和针头使用的内部化?
可能是由于欧盟的出现 保加利亚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和所谓的欧盟条约的宪法化(早在任何人梦想正式披上宪法外衣之前),才将迄今为止最好的秘密恋情变成了对国际法更普遍的浪漫渴望,渴望获得宪政的稳固性、庄严性,以及最重要的遵守和执行力。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是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种误导性的追求;但是,在以前,即使是《联合国宪章》也只能从宪法的角度来谈论,而今天,人们要求或呼吁越来越多的组织和国际制度成为“宪法”。加德鲍姆从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称为“国际权利法案”的常见做法中得到启发——这是一个明显的宪法变相伪装的例子。然后,我们将对国际人权法与宪法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极为细致、细致和新颖的分析。问题的核心是:国际人权法在多大程度上或在何种意义上(如果有的话)已经宪法化,从而与大多数国内人权法案相似且更接近?其次,关于“国际”,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是否只是重复了国内人权法案,或者在国内人权法案不可用的情况下提供了通常质量较低的替代品——正如某些人权怀疑论者所暗示的那样?或者,它们是否发挥了超越国内人权法案的独特功能,为宪政的发展做出了新颖而独特的贡献?答案有时出乎意料。
从这些评论中,读者会发现,坦白地说,我既不同意 Ernst-Ulrich Petersmann 文章的中心论点,也不同意其详细阐述。然而,同意主编的观点既不是在EJIL上发表文章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
彼得斯曼是支持将政府间国际经济法律义务宪法化(即将其转变为可由国内法院强制执行的个人权利)的最有力的代言人之一。他的声音和本文反映了文献中的一个重要脉络,如果不将其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一部分,那我们就太失职了。本文的价值超越了其结论,当然,人们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其结论。它提出了一些重要问题,包括法治、国内和“国际”民主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化产生的司法赋权的合法性(以及后果),等等。它还提出了一些有趣的“比较国际法”问题——特别是在日益分散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系统和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可转移性。本文的结论充满激情和尖锐,自相矛盾的是,它有助于定义反驳和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