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各委员会都对使用催泪瓦斯对享有其所保护的条约所造成的影响表示担忧(例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厄瓜多尔的结论性意见》( CCPR/C/ECU/CO/5,2009 年);《儿童权利公约》对巴拿马的结论性意见(CRC/C/PAN/CO/3-4,2011 年)。 联合国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催泪瓦斯的使用提出了具体关切,他指出,“关于催泪瓦斯的使用,特别报告员指出,催泪瓦斯不区分示威者和非示威者、健康人和有健康问题的人。”他还警告说,“不得仅仅为了对示威者和间接旁观者造成剧烈疼痛而改变瓦斯的化学成分。”(A/HRC/20/27),第35段)。
催泪瓦斯的使用,尤其是土耳其的使用,已成为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的诉讼对象。在阿塔曼集团 (Ataman Group ) 的一系列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对和平抗议者或被剥夺自由的人使用催泪瓦斯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欧洲委员会防止酷刑委员会发布了催泪瓦斯使用的指导方针,并指出必须禁止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封闭空间内使用催泪瓦斯。
催泪瓦斯出口和第三国责任
评估第三国对催泪弹使用的责任需要我们关注催泪弹进口国。评估催泪 美国 WHATSAPP 号码 弹进口国的责任需要回答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国际法中什么触发了第三国的责任?其次,在催泪弹出口案件中,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标准才能让第三国(如韩国)承担责任?
第一个问题引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 16 条。该条规定:
“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则该国应对此种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a) 该国在知悉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且
(b) 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让我们以相反的顺序来解决这些情况。
国际不法行为
催泪弹使用案中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输出国以破坏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人权法义务的方式使用催泪弹。国际人权法机构均已确认,惩罚性、过度性或不成比例地使用催泪弹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在我们的例子中,韩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土耳其也是。换句话说,惩罚性、过度性或不成比例地使用催泪弹对土耳其和韩国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