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关于执行国际判决的实践的讨论提出了以下问题:哪些因素决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囚犯选择在哪个国家服刑?翁文案中的“指定执行国决定”(翁文指定决定)是一个很好的分析起点。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第 199 条,除非《程序和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团负责执行判决的相关事宜,包括指定执行国。在 Ongwen 指定决定的第 5 段中,院长团回顾了《罗马规约》第 103(3) 条,其中列出了指定国家的相关因素;特别是:
(a) 缔约国应按照公平分配原则分担执行监禁判决的责任; (b) 适用广泛接受的关于囚犯 阿尔巴尼亚 WhatsApp 号码 待遇的国际条约标准; (c) 被判刑人的意见; (d) 被判刑人的国籍; (e) 与犯罪情况、被判刑人情况或有效执行判决有关的其他适当因素。
在指定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在确定执行状态时,非常重视被定罪人的意见。然而,这一可能有助于改过自新的因素与日益严格的有利于有效执行的条件相平衡。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头两名罪犯 Thomas Lubanga Dyilo 和 German Katanga 在指定阶段开始时被要求表明其希望执行判决的国家(《卢班加决定》第 4 段;《加丹加决定》第 2 段)。他们都表明了自己的祖国——刚果民主共和国(DRC),并列举了相关因素:其国籍、与家人保持联系的前景以及适当融入监狱社区的能力(《卢班加决定》第 7 段;《加丹加决定》第 6 段)。在征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同意后,并在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视察囚犯的条件和待遇的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决定将这两名罪犯移交回其祖国(《卢班加决定》第 9 段;《加丹加决定》第 8 段)。这显然背离了临时法庭的做法,临时法庭出于政治和安全考虑,避免将罪犯关押在本国。尽管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件存在这样的潜在担忧,但对于当时的国际刑事法院主席来说,在熟悉的环境中服刑的好处(例如,即使在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结束时,也能强化补充性原则,并可能提高囚犯改过自新的前景)显然超过了可能干扰执行的成本。
在恩塔甘达案中,这一做法发生了变化。在指定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恩塔甘达先生就主动将首选执行国告知了国际刑事法院院长( 《恩塔甘达决定》,第 2 段)。与卢班加案和加丹加案类似,他选择非洲国家是因为这些国家离他的家人较近。然而,出于未公开的原因,国际刑事法院院长拒绝了他的请求,反而询问他对“[院长] 认为在现阶段有能力并愿意执行其判决的国家”的意见(着重号;《恩塔甘达决定》,第 3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