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欧洲人权公约豁免的主体内容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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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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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欧洲人权公约豁免的主体内容和原因

Post by pappu6329 »

有关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或“公约”)的克减的问题,包括通知是否是作出有效克减的先决条件的问题,已在其他 EJIL:Talk! 帖子(这里、这里和这里)中进行了探讨。这篇文章试图更详细地介绍拉脱维亚、罗马尼亚、亚美尼亚 摩尔多瓦、爱沙尼亚、格鲁吉亚、阿尔巴尼亚、北马其顿和塞尔维亚迄今为止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秘书长”)提交的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它通过比较和对照提交材料的措辞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3) 条规定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来实现这一点。


关于减损的初步意见

尽管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豁免并不罕见,但这一系列通知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短时间内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诸豁免的国家数量之多、成员国援引的“公共紧急状态”的性质前所未有,而且尽管其他《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面临相似甚至更多的新冠肺炎病例,并采取了类似的紧急措施,但他们选择不诉诸豁免机制。

所有九个缔约方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前东欧/共产主义集团的成员,要么是苏联的一部分,要么是经济互助委员会的成员。这一地位既意味着对苏联时期侵犯人权行为的集体记忆,也意味着对人权采取历史上不同的做法的返祖现象,即集体优先于个人。

许多此类国家的法治体系仍很脆弱。与欧洲人权法院(“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总数相比,它们登记的判决中至少有一项被认定为侵权。其中许多判决涉及对克减通知中提到的权利的侵犯。这一背景对于推断导致它们决定行使克减权的因素很有价值。然而,很难找出单一的原因。人们可以将此视为一种透明的行为,一种在资源极其有限、需要采取更严格措施以应对疫情给各个行业和部门带来的巨大压力时表现出的诚意,或一种试图“保护”它们免受法院可能提起的诉讼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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