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存在这些现实但在令人惊讶的很多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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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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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这些现实但在令人惊讶的很多场合

Post by pappu6329 »

——气候变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关于企业和人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以及联合国大会旨在为主权债务重组制定“多边法律框架”——“具有约束力的条约”的想法仍然被描绘成圣杯,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这是错误的。在国际层面上将某事变成“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本身并没有多大意义。然而,谈判和批准需要更长的时间,可能会降低雄心水平,使问题一成不变,并将参与方限制为国家。

第三,国内层面的认同比国际法规定的法律性质更重要。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条约”的真正担忧并不是担心不遵守条约,而是避免国内控制机制的风险:外交官在没有人民支持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在美国,避免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很难被描述为“民主的运行”。为什么三分之一的美国参议员能够阻止一项协议,为什么只有参议院而不是众议院才有发言权?将巴黎协议作为“国会-行政协议”来采用,就像过去美国作为缔约方的 95% 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都是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通过的方式通过的,这更民主,而不是更不民主。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在国际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面采用不具约束力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在没有议会审查的情况下在国内成为事实上的约束力,这是一个问题。前面提到的许多金融、卫生和税收规则在未经国内议会批准的情况下,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约束力。因此,挑战在于如何构建创新方法,确保国际规则得到支持并对人民负责。让非国家行为者参与国际规则谈判是一种方法。让国家气候行动计划在国内具有约束力,即使它们在国际层面可能不具有约束力,也是另一种方法。在国家层面而非国际层面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不仅会带来更有效的国内支持程序(国家法院和惩罚),还会触发国家立法或行政控制机制,确保民众支持。当然,各国可以修改国内法律,但也可以取消签署或退出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就像乔治布什取消签署京都议定书或加拿大在 2012 年退出京都议定书一样)。

可变几何形状,并非千篇一律

如果实质性抱负、切实的后续程序和国内认同是三个核心问题,那么对于每个问题来说,成功的重要关键都是可变的几何形状,而不是一刀切的方法。

实质性承诺需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而不是《京都议定书》中人为地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分开来。真正重要的是决定巴黎条约中的哪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使用“必须”一词)或劝诫性承诺(使用“应当”或“努力”等词语)。在这里,不仅需要条款之间的差异(例如减排与程序性承诺),还需要国家之间的差异,一些国家将条约作为承诺手段,而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则使用国内法或具有约束力的审查程序来束缚它们。最后,差异化对于确保巴黎协议的民众支持和国内问责也至关重要:在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条款,需要议会批准;而对于其他国家,则需要国际层面非国家行为者的支持或国内立法程序或行政法下的控制机制。

将气温上升限制在 2 摄氏度以内的最佳保障政策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巴黎谈判代表们不应把时间花在法律抽象概念上,而应将精力集中在国际层面的实质性承诺和可靠的后续程序上,并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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