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国内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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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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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国内激励措施

Post by pappu6329 »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一些州制定了所谓的“可再生能源激励计划”,因为他们担心私人投资者可能不愿意投资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可再生能源投资通常需要大量的前期资本投入,而回报可能不确定,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可再生能源激励计划通常提供固定电价、买断选择权、政府支持贷款等。例如,通过提供 上网电价, 东道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25 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固定价格购买所产生的绿色电力,而不管实际市场价格如何。

一些国家似乎对这些激励计划的成功毫无准备,在履行自身计划的财务方面也遇 波兰 WhatsApp 号码 到了困难。再加上金融危机造成的预算问题和/或欧盟委员会的谴责(欧盟委员会认为其中一些刺激措施构成了欧盟法律禁止的补贴(国家援助),一些国家已经修改或终止了其计划。一些国家甚至试图收回已经转移给投资者的资金。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

随着这些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变化,外国投资者发起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程序激增。仅根据《能源宪章条约》(ECT),私人投资者就对各国(特别是西班牙和意大利)提起了 40 多起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案件,例如风能、光伏 (PV) 和太阳能热能。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 ,也有针对加拿大的类似诉讼。

在这些案件中,投资者认为,尽管最初的激励计划可能是作为自愿的国内政策制定的(并非《京都议定书》或其他国际规则所规定),但只要企业同意投资可再生能源行业,就会得到具体的承诺。既然这些投资已经完成,原告要求各州提供投资时承诺的补贴。这些案件的结果各不相同:在迄今已判决的 18 起案件中(并可在公共领域查阅),6 起由州胜诉,12 起由投资者胜诉(但赔偿金额远低于索赔金额)。

五个决定性因素

由于这些争议中的大多数仍有待裁决,因此基于已作出的裁决得出的任何结论都必然是推测性的。尽管如此,可以确定这些裁决中普遍涉及的五个因素,这些因素已被证明至少部分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庭发现任何(间接)征用违规行为:所有裁决都取决于是否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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