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显然有其弊端。第 2118 (2013) 号决议所反映的选择忽视了可能存在其他途径(例如使用条件、排序方式)来结合这些不同的目标。在通过该决议的过程中,已经提出了几项建议。正如基普·黑尔 (Kip Hale ) 所言,避免正义权衡的一种选择是可能使用国际刑事法院的提交作为一种手段,向各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在政治解决中解决问责问题。第 2118 (2013) 号决议本可以明确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例如,如果冲突各方未能根据日内瓦公报达成政治解决问责问题,或者叙利亚政府违反第 2118 (2013) 号决议规定的义务,局势将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该决议第 22 段下的执行条款并不排除这种选择。但加入明确的语言将会为合规创造额外的杠杆作用。
或者,叙利亚局势也可提交国际刑事法院,但附加条件是推迟实际行使管辖权。这一选择是由前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在发展国际刑事法院有关肯尼亚的实践时提出的。在该案中,检察官办公室根据《规约》第 15 条主动行使权力,作为威胁,以促成国内司法和解。在叙利亚案件中,有机会探索与安全理事会提交相关的新方法。第 2118 (2013) 号决议本可以将向国 希腊 WhatsApp 号码际刑事法院提交局势与根据《规约》第 16 条要求在达成政治解决之前不开始调查或起诉结合起来。这种方法并非完全新颖。有关达尔富尔问题的第 1593 号决议 (2005)和有关利比亚问题的第 1970 号决议 (2011)等提交的决议都提到了第 16 条。在提交决议中事先援引第 16 条以促进政治谈判和问责协议将为缓解传统的和平与正义困境提供一种新方法。
安理会对这些选择的缺乏参与意味着错失良机。2013 年 8 月 21 日使用化学武器只是叙利亚冲突中暴力行为的一小部分。人权理事会设立的叙利亚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不断强调叙利亚存在广泛的侵犯人权行为和国际罪行。将“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将提供一种手段来解决叙利亚冲突中更广泛的问责难题,包括双方犯下的罪行。第 2118 (2013) 号决议的狭隘方针有一定的风险。将问责重点放在与使用化学武器有关的事件上模糊了对冲突的认识。它使安全理事会更容易受到对国际司法选择性的批评。
未来之路
第 2118 (2013) 号决议的通过为解决即将出现的危机提供了外交途径。但该决议的内在矛盾之一是,它主要通过裁军义务和第七章规定的可能执行措施来解决违反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新规范的后果,而不是通过问责和刑事司法手段。在加强化学武器禁令之后,迫切需要确定化学武器的新“红线”不会削弱对其他类型暴力和犯罪类别问责的必要性。
在最近的辩论中,已经提出了几项处理叙利亚冲突责任问题的提案。其中一项建议是建立一个新的特设法庭,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或“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先例为基础。这一方案已于 9 月中旬由美国国会议员小组提出。该法案草案除其他外建议
“总统应该指示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利用美国的声音和投票,立即推动设立叙利亚战争罪行法庭,这是一个临时法庭,负责起诉叙利亚内战期间犯下此类严重罪行的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