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与适用:仲裁员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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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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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与适用:仲裁员的视角

Post by pappu6329 »

弗兰克·伯曼爵士 KCMG QC 是牛津大学国际法客座教授,也是埃塞克斯法院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他的业务涉及广泛的国际法问题,包括国际仲裁。

投资仲裁领域的从业者中,没有一个人没有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甚至困惑,或者至少是面对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过这样的问题:双边或多边条约中规定的对外国投资或投资者的公正和公平待遇的保障与通常所说的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不参考马丁斯·帕帕林斯基斯 (Martins Paparinskis) 经过深入研究的专著,这场辩论将无法继续下去。更确切地说,没有理由不将与该问题相关的现有材料纳入讨论,这些材料现在都集中在一套薄薄的封面上,既有与手头问题直接相关的材料,也有通过启发性类比引起人们兴趣的材料。

但正是分析的丰富性和深度将焦点重新拉回到根本问题本身,以及它有多有效或多有用。听着(我经常这样做)仲裁员主席的辩论,关于某双边投资条约缔约方是否打算将“公平和公正待遇”作为习惯法标准的参考,还是另有含义,我发现自己经常在内心想着这将如何帮助我解决我面前的案件中的争议:如果条约规定应理解为指习惯法,那么它所指的习惯法是什么?如果它是指其他东西,那么缔约国想要在他们所理解的习惯标准中增加什么(或减少什么?)?当然,如果有准备工作文件的话,这些问题可能可以通过准备工作文件得到回答(而对于双边条约,通常没有准备工作文件)。但同样可能的是,缔约方对习惯标准没有共同的看法,或者他们甚至从未费心去问自己这个问题,而是希望建立未来投资者可以依赖的条约规则。毕竟,这是签订条约的目的之一。

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我参加过的大多数仲裁庭都得出结论,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学术问题,他们的任务不是解决学术争论,而是从《维也纳公约》提供的非常合理和实用的条约解释规定中获益,从而理解摆在他们面前的条约。除其他事项外,这一过程需要将“公平和公正”视为一个混成词,而不是试图将其分解为“公平”部分和“公正”部分。我也发现仲裁员在理解该词的含义方面并不困难,因为这是一条广泛而普遍的规则,事先阐明,能够应用于谈判方在谈判时甚至无法列举或考虑的广泛而无限变化的未来案件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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