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严格比例原则的适用转化为涉及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原则冲突的情况时,投资法庭如何识别、分类和评估每一项利益的重要性就变得更加突出。鉴于国际人权法的职权范围广泛,这一点在处理时尤其重要。例如,在识别和分类“人权”利益时,决策者需要将具体利益与国际人权法条款进行交叉对照,以准确确定权利的性质。鉴于他们的专业重点,投资法庭的所有决策者是否都具备承担这项任务的专业知识仍有待商榷。还可能出现进一步的复杂因素。一些利益可能涉及多项国际人权法义务。决策者必须确定哪项权利最能反映所追求的利益。这一过程可能导致任意或主观的决策,有可能以与Tecmed中类似的方式决定争议的结果。此外,如果不能明确区分不同的权利,投资法庭可能需要权衡多种利益与投资标准。目前尚不清楚如何以这种方式应用比例分析。
此外,。例如,人权的性质可能是最低标准或进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步权利(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也可能是绝对权利或可减损权利。东道国对这些权利的解释和实施各不相同,这可能又会影响利益的分类方式及其与投资保护标准相比的相对权重。简而言之,仲裁庭不可能简单地将利益归类为“国际人权法”,并将其与投资保护标准相平衡,因为需要考虑许多变量。因此,尽管比例分析最初很有吸引力,表面上它提出了一种解决规范冲突的明确方法,但投资仲裁庭将其用于此目的会产生很大的复杂性。这些困难可能会继续破坏寻求解决规范冲突的投资裁决的合法性。
投资法庭应如何解决国际人权原则与国际投资原则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冲突将继续出现,投资法庭需要积极处理国际投资法制度与国际公法其他制度(包括国际人权法制度)之间的关系,以明确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指导决策者的方法或标准需要进一步探索。然而,有人认为,上述复杂因素导致得出的结论是,比例分析并不是解决投资仲裁背景下规范冲突的适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