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对 GC 所采用的审查标准及其对 Kadi 的实质性索赔(侵犯辩护权、有效司法保护权以及与财产保护有关的比例原则)的适用方式提出了质疑(见第 70 段及以下)。欧洲法院一次性处理了这两个理由。实质上,上诉人和介入者试图减轻欧盟对(实际上)安全理事会措施的司法审查的影响,通过主张一个相当宽松的审查标准,考虑到通过该措施的“国际背景”(第 72 段)以及欧盟机构在 瑞士电话号码数据 1267 制度下没有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第 73 段)。
值得详细讨论这一论点。欧洲法院在Kadi I 案中采取的立场以欧盟司法审查不影响联合国措施的形式为前提(见上文第三节)。尽管这可能是真的,但我们必须记住,欧洲法院首先为这一举措辩护,似乎声称欧盟在执行安理会制裁的方法上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见上下文第 298 段 ECJ Kadi I,重点补充:
……《联合国宪章》并未规定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决议必须选择特定的执行模式,因为这些决议必须按照联合国各会员国国内法律秩序中适用的程序执行。《联合国宪章》允许联合国会员国自由选择各种可能的模式,将这些决议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
同上第 299 段,重点补充:
从所有这些考虑可以看出,由于该措施旨在执行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决议,因此根据基本自由对有争议的法规的内部合法性进行任何司法审查均被排除,这并不是联合国国际法律秩序原则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