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必须在 2026 年 2 月 2 日之前提出高风险应用的实际实施指南,并确保上市后的合规性(参见第 6 条第 5 款、第 72 条第 3 款)。
2026 年 8 月 2 日,成员国必须根据第 57 条第 1 款展示至少一个功能正常的人工智能沙箱。
2027 年没有更多适用于公共部门的日期,上半年在这方面也很安静。和2025年一样,2028年8月2日也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委员会转向人工智能办公室并审查其运作(见第 112(5) 条)。自愿行为守则的有效性也将受到审查(第 112(7) 条和第 174 条)。此外,将进行首次审查(此后每四年一次),以期对附件三中的主题标题进行必要的更改(即哪些部门或用例通常属于高风险领域),第 50 条中列出的需要额外透明度措施以及整体监督和治理系统的人工智能系统清单(参见第 112(2) 条和说明 174)。第 112(6) 条和序言 174 还规定,委员会还应报告标准化结果,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节能开发方面。
2029 年 8 月 2 日,委员会首次(此后每四年)一次以小组形式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人工智能法案》并提出其评估(参见第 112 条第 3 款和序言 174)。 )。两年后,即 2031 年 8 月 2 日,将进行新的、更新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由理事会和议会进行,还由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进行(第 112 条第 13 款)。
表 1:不同政府部门的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也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商
在考虑以下截止日期之前,会出现谁被视为 居住者名单 提供者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将其定义为任何开发通用人工智能系统或模型(所谓的通用人工智能,GPAI)、以自己的名义设计或将其推向市场的机构,无论这是否是收费或免费。因此,虽然我们的客户倾向于扮演部署者的角色,但我们的技术合作伙伴通常可能扮演提供商的角色。提供者的角色受到《人工智能法案》的严格监管;括号内的英文翻译是为了更好的分类。
与政府部门一样,2025 年 8 月 2 日对于提供商来说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日期。在此日期之前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所有 GPAI 模型必须在 2027 年 8 月 2 日之前符合《人工智能法》(第 111(3) 条)。
由于其用例而在《人工智能法案》中发挥特殊作用的提供商以及紧急服务机构有义务在 2030 年 8 月 2 日之前实施该法规的所有要求和义务(第 111 条第 2 款)。
表 2:提供者的截止日期
运营商和大型IT系统也有很多工作要做
在这一点上,也应该首先定义这两个术语。运营商一词包括人工智能系统或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商、产品制造商、分销商、授权代表、进口商或经销商。因此,它是一个通用术语,包括法规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角色以及产品制造商。法规附件 X 中明确提到了大型 IT 系统的名称,例如 Eurodac 或 Visa 信息系统。
2026年8月2日之前投入运行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的运营者适用该规定,但前提是自此时起发生重大变化(第111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11 第 2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