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国际人道法的相关来源,决议草案 2 中没有一行专门讨论这一基本要素。然而,结论报告强调“各国会议……应重点关注 1949 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第 19 页)。这种方法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为了避免与其他具有自身机构合规机制的相关条约义务重叠。同时,为了扩大《附加议定书》的相关性,结论报告强调“非附加议定书缔约国应能够援引这些议定书。对于国际人道法的其他来源,包括习惯性规范,也表达了同样的一般观点”。这一立场旨在避免对非附加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严格限于“1949 年日内瓦公约”的做法,同时还提到习惯性规定在国际人道法体系中的实质性作用,特别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然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它本身受到有关国家需要采取积极主动态度的限制。
决议草案第 8 该段强调,“在可能的职能中……磋商进程认为其中两项职能特别相关……:就国际人道法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和定期报告各国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情况……这些自愿职能的组织方式应不受背景影响,也不受政治影响”。由于决议草案缺乏进一步的指示,因此结论报告中提供了更多参考资料。
根据拟议的制度,各国应向国务卿报告。该提案 黎巴嫩资源 旨在制定一份所谓的“基本报告”,旨在强调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如何普遍实施国际人道法(结论报告,第 22-26 页)。该报告主要侧重于对与国际人道法义务相关的实施措施进行全面评估,例如传播活动、法律顾问的任命以及调查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程序,也是为了确定最佳做法。还提到了编写“后续报告”的可能性,旨在更新“基本报告”并关注与专题讨论相关的问题。无论如何,对报告的审查不会代表对各国进行重大的法律审查。由于评估不涉及背景且不政治化,因此排除了对报告进行单独审查,同时表示倾向于编写一份后续文件,旨在包括最佳做法、共同挑战和/或一般性建议,而不是直接针对单个国家(结论报告,第 25 页)。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各国臭名昭著的“报告疲劳”,该功能也不太可能发挥作用。
最后,国务卿全体会议的一部分将专门用于各国就国际人道法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结论报告,第 26-28 页)。这一部分旨在促进各国就现有挑战的法律和政策立场交换意见,也是为了分享最佳做法和技术专长,并可能借助外部投入,如专家介绍或背景文件。然而,建立独立专家委员会等附属机构的可能性被否决,从而证实了国务卿的国家驱动性质。这一职能将允许各国定期在同行基础上讨论国际人道法议题,从而促进对敏感问题的坦诚辩论。尽管如此,为了平息各国的担忧,专题讨论必须是非政治化的、非选择性的和自愿的,这些特点也将影响辩论的后续行动。这些专题讨论将产生一份总结讨论的成果文件。在此方面,《和平协议》的外交性和非对抗性也得到了确认,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对话,而不是强调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