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问题巴勒斯坦是否已实现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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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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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题巴勒斯坦是否已实现建国

Post by pappu6329 »

条是否适用?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如果巴勒斯坦已经是一个国家,而加沙是其主权领土。那么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将适用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以色列需要依靠第 51 条,不是为对哈马斯使用武力辩护,而是为在未经巴勒斯坦同意的情况下在巴勒斯坦领土上使用武力辩护。换句话说,如果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情况将与 2006 年以色列和黎巴嫩真主党之间的战争,或以色列现在在黎巴嫩领土上对真主党或叙利亚领土上其他与伊朗有关的团体发动的频繁袭击完全相同。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以色列一直在未经其他国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并且只能根据第 51 条为其这样做辩护。

但显然,这引发了一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国家来说,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以色列和其他支持它的很多国家来说,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上讲,巴勒斯坦人民拥有自决权,这意味着应该有一个巴勒斯坦国,这一点毫无疑问。但人们怀疑,这种“应该”是否已变为“是”,因为巴勒斯坦国缺乏建立一个新国家通常所需的有效性标准。因此,这里的基本困境是,国际社会是否通过集体行动(例如承认巴勒斯坦在联合国大会的非会员观察员国地位)弥补了巴勒斯坦在其他方面的不足。这又是一个没有明显答案的问题,理性的人可能会对此持不同意见,而且这个问题也对其他方面有影响——就我而言,我只想说,今天巴勒斯坦建国的理由比 15 年前要充分得多。但核心困难在于,在巴勒斯坦领土上使用武力的国家以色列并不承认巴勒斯坦的国家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另一种方法是争辩说,第 2(4) 条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保护的 丹麦资源 是自决单位,而不仅仅是国家,巴勒斯坦就是这样一个单位,即使它还没有成为国家。这是一个很难提出的论点,我就不多说了。没有明确的、普遍接受的权威支持这一主张。然而,很明显的是,第 2(4) 条不会仅仅因为以色列在其领土外行动而生效。只有当以色列使用武力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主权时,它才会生效(见我上面提到的公海上的船只的例子)。在这方面,我不同意玛丽·埃伦·奥康奈尔教授最近在博客上提出的论点;通往第 51 条及其限制的道路要经过第 2(4) 条,而这项禁令只(或几乎只)适用于国家。

底线:第 51 条自卫权很可能只有在我们接受巴勒斯坦已经是一个国家的情况下才有意义。矛盾的是,这意味着以色列在对哈马斯使用武力时正式援引自卫权,可以被视为某种默许承认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已经生效,并且以色列需要为违反这一规定提供理由——在某种意义上支持巴勒斯坦的国家地位。然而,如果第 2(4) 条没有生效,第 51 条就根本不适用。这并不意味着以色列将被禁止对哈马斯使用任何武力,只是战争权在评估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时无关紧要,只能根据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规则来判断。这种情况与以色列与以色列领土上的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战斗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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