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沙是否仍被占领的问题直存在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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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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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沙是否仍被占领的问题直存在很大争议

Post by pappu6329 »

正如我在第一篇关于国际法院巴勒斯坦 AO 的文章中指出的那样,法院裁定占领法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适用于加沙。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更仔细地研究法院的裁定和推理。

读者会注意到,在 2005 年以色列撤离后,从广义上讲,许多学术专家、国家、各种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认为,由于以色列控制着加沙边境,并通过其他方式在该地区投射其力量,加沙仍被占领。其他专家(包括许多具有军事背景的专家)则认为,占领需要地面部队,而且在以色列撤离后,以色列无法有效控制加沙,最终由其对手哈马斯控制。(有关更多背景信息,请参阅我 15 年前发表的这篇探讨这场辩论的帖子、另一篇探讨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的帖子,以及 Mike Meier 在Articles of War上发表的这篇较新帖子)。

虽然这场辩论的焦点是加沙,但它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原则问题,特别是占领是否是一种二元状态,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或者占领是否可以在功能上以可变的尺度存在,占领国的义务量是可变的,取决于其在领土上行使的控制程度。这种功能性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所谓的“皮克泰理论”,该理论认为占领法也可以适用于入侵阶段,即占领尚未完全建立,两者之间没有中间阶段。同样,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是,在占领结束时和开始时,对有效控制概念的理解是否应该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加沙这样的占领国单方面撤离但仍 哥斯达黎加资源 对领土保持一定影响的情况下。 (有关功能方法的更多背景信息,请参阅该术语的提出者Aeyal Gross的作品,另请参阅这篇解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如何采纳和将其主流化的文章;另请参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 2012 年召开的占领问题专家会议的记录,并参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重申其立场的新的共同第 2 条的评论)。

那么,考虑到这一背景,国际法院在其新的《行动纲领》中做出了什么决定?简而言之,法院显然采纳了某种功能性方法。但是,法院也提到了不一定影响该方法的因素。虽然法院的观点显然是占领法至少管辖以色列的部分行动,但法院认为应履行哪些具体义务尚不清楚。此外,法院是否真的认为加沙已被完全或部分占领,以及在 2005 年之后的具体时期,或者法院是否认为某些义务即使在占领结束后仍应继续适用,这一点尚不清楚。换句话说,法院的方法相当模糊。这种模糊性很可能再次是因为需要保持法院内部的团结。

在提供一些背景信息(AO 第 86-89 段)后,法院开始如下讨论(第 90 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确定以色列在 2004 年至 2005 年从加沙地带撤出其实际军事存在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其根据该地区占领法所承担的义务。正如法院在上文中指出的(见第 86 段),当领土实际处于敌军的统治之下时,该领土即被占领。当一个国家对不属于其自己的领土实施有效控制时,即占领该领土。因此,除非一个国家将不属于其自己的领土置于其有效控制之下,否则不能将其视为占领国(见《刚果领土上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判决,国际法院 2005 年报告》,第 230 页,第 17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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