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认为这论点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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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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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这论点缺乏说服力

Post by pappu6329 »

该判决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直接处理因该案提起的管辖权质疑的判决(而不仅仅是解决国家元首豁免权这一有争议的问题,请参阅此处对约旦上诉判决的讨论)。

辩方辩称“法院不能行使安理会原本打算赋予它的管辖权”(第 79 段)。该论点主要是建立在苏丹未批准《规约》的基础上。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他们辩称,只有在犯罪发生时苏丹国内法、适用于苏丹的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中定义的罪行才适用于阿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勒·拉赫曼先生。审查这些法律来源后,他们发现,这些适用的法律来源中没有一个对逮捕令中所述的具体罪行进行了定义。

并利用这一机会澄清了有关国际刑事法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院在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案件中的管辖权的一些基本问题。

合法性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首先澄清,《规约》的一般法律框架也适用于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规约》第 13(b) 条提交给它的案件,并引用了它在约旦巴希尔案上诉中的声明(第 80 段)。上诉委员会还重申,它必须“以符合《规约》第 21(3) 条规定的国际公认人权的方式”这样做(第 83 段)。在这方面,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上诉委员会补充并提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11(2) 条和关于这个问题的学术权威(第 84 段)。

这种推理遵循了 Marko Milanovic 早在 2011 年就对《罗马规约》性质得出的结论(此处第 52 页)。文章分析了《规约》中定义国际罪行的条款是否对个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即这些条款是实质性的还是司法性的。Marko 发现,《规约》最好被视为对个人具有实质性约束力,但仅限于领土和国籍问题(另见 AS Galand此处)。在国际刑事法院根据涉及非缔约国的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或临时声明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规约》仅具有司法性质(关于临时声明,Talita de Souza Dias不同意,此处第 86 页)。在这些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指控是否符合习惯(或具有任何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国家或国际来源)。正如 Talita 指出的那样,不构成犯罪原则禁止实质性而非(仅仅)形式上的追溯力(此处第 67 页)。这意味着,只有因为《罗马规约》在相关行为发生后才正式具有约束力,如果《罗马规约》的条款没有被解释为超出其他先前法律来源(例如《习惯国际法》)的范围,则不违反该原则。为了确保《罗马规约》的解释符合这一目的,Marko 建议参考第 21(3) 条和合法性原则“降低”《罗马规约》,正如 AC 在本案中似乎所做的那样(有关重新定性犯罪及其与合法性原则的一致性问题,请参阅 Talita de Souza Dias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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