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法律现实主义、原旨主义与活宪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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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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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法律现实主义、原旨主义与活宪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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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那些庆祝最高法院季节快乐的人们!法院今年第一起案件的口头辩论于 10 月 2 日开始,2023-2024 年最高法院任期正在顺利进行中。在法官们审理案件的同时,现在是阅读法学家在分析成文法和宪法时使用的一些宪法解释理论的绝佳时机。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三种宪法解释理论——原旨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和生活宪政主义——的历史和原则,并分析这些不同的理论是如何在法院的裁决中付诸实践的。请继续阅读,我们将使用 HeinOnline 的美国最高法院图书馆、法律期刊图书馆和新近改版的《法官与司法机构》(以前的国会和法院)来探索宪法解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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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旨主义
埃琳娜·卡根在 2010 年最高法院任命听证会上回答问题时,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们都是原旨主义者。” [1]这句话反映了最高法院评论员经常指出的一个事实:原旨主义是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采用的主流解释方法。但原旨主义是什么?

学者布雷特·博伊斯(Bret Boyce)对这一理论的广泛接受的定义是,原旨主义是“宪法应按照通过时最初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学说” 。 [2]尽管原旨主义目前在最高法院占据主导地位,但它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宪法解释理论。它的形成原则最早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由反对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的裁决以及沃伦法院的其他进步裁决的学者提出的。

人们通常认为,法官兼学者罗伯特·博克 (Robert Bork) 在其 1971 年发表的文章《中立原则和一些第一修正案问题》[3]中首次阐述了原旨主义原则。博克是一位坚定的保守派,他强烈反对 1964 年的《民权法案》,也反对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Earl Warren) 领导下的最高法院的进步裁决,尤其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4],该案取消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以及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5],该案使避孕合法化。博克所阐述的原旨主义现在被法律学者称为“意图原旨主义”或旧原旨主义。根据这一宪法解释理论,法学家在分析宪法或制定法时,只应关注法律制定者的初衷。

1987 年,罗纳德·里根提名博克出任最高法院法官[6],使他的观点和原旨主义理论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提名几小时后,参议员泰德·肯尼迪在参议院发表的广播演讲中严厉批评了博克及其观点。博克在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内担任司法部长期间,已经因行为不当而声名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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