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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在眉睫的不可挽回的损害

Posted: Thu Apr 17, 2025 8:51 am
by sakib40
另一方面,欧洲人权法院2019 年 6 月 25 日对 Rackete 等人诉意大利案的裁决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视为对意大利政府处理移民危机行动的合法化,因为法院命令意大利政府继续向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活动,并将选择如何保障仍在船上的弱势群体享有《欧洲人权公约》所确立的基本权利的责任留给了意大利当局。
尽管如此,法院知道意大利政府曾多次实施拒绝接收遇难者的制度,在本案中,意大利政府一方面要求“海上观察3号”船只在有可能登陆的黎波里后遵循利比亚当局的指示,另一方面,更普遍地,通过所谓的装置。安全法令之二。其实就是艺术的文本。第 53/2019 号立法法令第 1 条赋予内政部长特定权力,包括出于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原因以及打击非法移民,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船舶进入、过境或停留领海的权力。此外,第 2 条规定对违法者处以行政罚款,如果使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电报号码数据 用同一艘船只屡次违法,则可处以没收船只的处罚。
因此,法院决定不进行干预,同时又不否认意大利政府的责任,这对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人类尊严的保护有效性而言,必须被视为存在问题。
即使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人所遭受的待遇尚未达到“风险”的程度,因此无法接受《1989年国际民法典》第19条规定的预防措施请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9条程序规则,鉴于所涉事实的严重性,必须确保遵守国际和国家法规,以保护船上人员。这些公约首先包括1951年《日内瓦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搜寻与援救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SAR 在其艺术中特别规定。 2.1.10,各国有义务“向任何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不论其国籍、地位或所处情况如何”,以及第 2.1.11 条。 1.3.2. 有义务向每一个海上获救人员提供“初步医疗或其他护理,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在国家层面,还有必要提及第 14 条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立法法令第 286/98 号第 10- ter 条不仅规定了确保救援,还规定将进入该国领土的人员送往适当的援助中心,即使他们是非正常入境或在海上救援行动后入境的(有关该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F. Vassallo Paleologo,超国家法和国内法中的海上救援义务,载于《Giustizia 问题》,第 2/201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