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自卫主张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Posted: Tue Mar 25, 2025 3:17 am
以色列承认 曾多次袭击叙利亚境内的伊朗军事目标。尽管冲突频发,但 2019年1 月 21 日的事件尤其受到关注。以色列的制导导弹显然是从黎巴嫩领土上空发射的(联合国文件S/PV.8449,第 31 页 f),击中了叙利亚境内的伊朗军事目标,还给叙利亚造成了人员和物质损失。以色列援引了自卫权,显然是为了对伊朗于 1 月 20 日星期日从叙利亚领土向戈兰高地发射一枚地对地导弹作出反应。叙利亚在伊朗行动中除了领土之外的具体作用仍不明朗。
问题:自卫权影响援助国
(例如,袭击是否达到必要的门槛,或者是否可以保卫被吞并的领土)。本文的目的不是评估以色列的主张,而是将用这个例子来阐明一个问题:武装袭击的受害者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免受袭击国的侵害,还可以保护自己免受“协助”国的侵害吗?
即使防御国(此处指以色列)对进攻国(此处指伊朗)使用武力被认为是出于自卫,这也侵犯了援助国(此处指叙利亚)的领土完整,而这受到《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的保护,因此也应得到正当理由。针对另一国领土内的行为者进行打击并不构成对领土国家使用武力的禁止,这一说法已被反复驳斥。
事实上,在安理会就 1 月事件进行的辩论中,叙利亚将以色列 伊朗资源 的袭击定性为“针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侵略行为”,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S/PV.8449,第31 页)。伊朗和俄罗斯一样谴责以色列的行动,强调以色列侵犯了叙利亚的主权。有趣的是,以色列(与美国或德国不同)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认为“叙利亚政权应对从叙利亚领土向以色列发射的导弹负责”(S/PV.8449,第 8 页)。以色列国防军补充说:“叙利亚为允许伊朗从其领土发动袭击付出了代价。”
虽然人们广泛讨论了针对支持非国家行为者暴力行为的国家行使自卫的可允许性,但针对协助另一个国家的国家行使自卫却很少受到关注。在非国家行为者背景下,出现了两个在法律上不同的问题:首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是否要求一国进行武装攻击(即是否有自卫的权利);其次,是否有任何参与以及什么样的参与可以证明侵犯援助国的主权是正当的。第二个问题通常是根据第一个问题来回答的。然而,在国家背景下,毫无疑问表面上存在针对国家攻击的自卫权。只出现了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完全脱钩。这种容忍使用武力的义务的理由只能在“第三”国“提供援助”中寻找。
“援助”在此被理解为除武力之外的任何行动或不行动,事实上能够促进另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领土支持(无论是故意、容忍、非自愿还是非自愿(例如由于无法阻止))到其他经济或后勤支持(例如提供武器)。
问题:自卫权影响援助国
(例如,袭击是否达到必要的门槛,或者是否可以保卫被吞并的领土)。本文的目的不是评估以色列的主张,而是将用这个例子来阐明一个问题:武装袭击的受害者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免受袭击国的侵害,还可以保护自己免受“协助”国的侵害吗?
即使防御国(此处指以色列)对进攻国(此处指伊朗)使用武力被认为是出于自卫,这也侵犯了援助国(此处指叙利亚)的领土完整,而这受到《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的保护,因此也应得到正当理由。针对另一国领土内的行为者进行打击并不构成对领土国家使用武力的禁止,这一说法已被反复驳斥。
事实上,在安理会就 1 月事件进行的辩论中,叙利亚将以色列 伊朗资源 的袭击定性为“针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侵略行为”,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S/PV.8449,第31 页)。伊朗和俄罗斯一样谴责以色列的行动,强调以色列侵犯了叙利亚的主权。有趣的是,以色列(与美国或德国不同)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认为“叙利亚政权应对从叙利亚领土向以色列发射的导弹负责”(S/PV.8449,第 8 页)。以色列国防军补充说:“叙利亚为允许伊朗从其领土发动袭击付出了代价。”
虽然人们广泛讨论了针对支持非国家行为者暴力行为的国家行使自卫的可允许性,但针对协助另一个国家的国家行使自卫却很少受到关注。在非国家行为者背景下,出现了两个在法律上不同的问题:首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是否要求一国进行武装攻击(即是否有自卫的权利);其次,是否有任何参与以及什么样的参与可以证明侵犯援助国的主权是正当的。第二个问题通常是根据第一个问题来回答的。然而,在国家背景下,毫无疑问表面上存在针对国家攻击的自卫权。只出现了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完全脱钩。这种容忍使用武力的义务的理由只能在“第三”国“提供援助”中寻找。
“援助”在此被理解为除武力之外的任何行动或不行动,事实上能够促进另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领土支持(无论是故意、容忍、非自愿还是非自愿(例如由于无法阻止))到其他经济或后勤支持(例如提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