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根据第 62 条的更广泛规定进行干预提出了特别棘手的问题。作为一个门槛问题,法院尚未澄清履行普遍义务的利益是否构成“可能受法院裁决影响的法律性质的利益”。
本文作者认为,普遍义务不符合这一标准。一旦一国提起可诉诸法律的诉讼,将更多国家纳入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并不一定能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也没有明确的基础来类比提起诉讼的申请的可受理性的习惯要求和“附带诉讼程序”(如非当事方介入)的可受理性的法定要求[第 D 节]。
即使法院一般性地承认基于这一理由的第 62 条干预,但本案的新颖性使这一前提变得更加复杂,乌克兰请求法院裁定乌克兰本身并未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这里的问题不是各国是否有第 62 条规定的“利益”来追究违反普遍义务的责任,而是它们是否有这样的利益来驳斥这些违反行为的存在。
联合声明的一些签署国可能会考虑将第 62 条的干预建立在更直接的利益之上,即乌克兰 法国资源 难民移民到其领土。然而,问题仍然是,这种利益是否“可能受到决定的影响”,在本案中。可以说,侨民与乌克兰声称其没有犯下种族灭绝罪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乌克兰在其提起诉讼的申请(或随后的修正案)中进一步声称俄罗斯进行了种族灭绝运动,第 62 条的这一因果关系将得到更明确的满足。
时间和框架
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根据第 62 条或第 63 条接受干预表现出极大的不情愿。在这方面,法院比其他附带程序(如临时措施,其管辖权仅根据表面证据进行评估)更加谨慎地强调非当事方干预的“附带”性质。在核试验和尼加拉瓜等案件中,法院推迟并最终不加考虑地驳回了此类干预。因此,马尔代夫、加拿大和荷兰在冈比亚诉缅甸的初步反对意见悬而未决时没有干预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它们在 2020 年曾表示有意这样做。
由于俄罗斯并未正式参与本案,法院并未将诉讼分为管辖权和实质问题两个阶段。这可能会对干预的前景造成问题。如果在法院就此案作出唯一判决之前,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仍悬而未决,那么遵循法院的做法实际上将阻止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