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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概念化其空间管辖权方法与

Posted: Mon Mar 24, 2025 9:18 am
by pappu6329
这让我们看到了这个裁决的坏处,幸运的是,它的好处远远超过了坏处。坏处不是实质性的,而是程序性的。因为这“仅仅”是一个可采性裁决,所以它并没有说明裁决中任何特定执行段落的多数票数,也没有不同意见。正如我之前在Bankovic和Behrami等类似的超级可采性裁决中所解释的那样,这是一种僵化的形式主义方法,毫无帮助,而且公约文本也没有严格要求这样做。尤其是,这使得人们无法判断法院对各个观点的推理是否反映了法官的高度共识,因此可能会在未来的案件中产生共鸣,或者它是否处于危险的边缘,引发了大量内部争议。

我认为第二点不好的是,一般国际法归属规则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回想一下,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和尼加拉瓜案中如何区分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分离主义实体的行为归咎于国家的两种可能方式(更多内容请参见Talmon)。首先,如果该实体处于更高的抽象层次,完全依赖于国家,它将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它与法定机关的唯一区别在于,它不具有该国国内法规定的正式机关地位。如果满足完全依赖测试,那么分离主义官员的所有行为都将归咎于国家,即使是那些越权的行为,只要他们是以官方 萨尔瓦多资源 身份进行的。第二,在没有这种完全依赖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指示或有效控制该实体实施该行为,则分离主义团体的具体行为可归咎于国家。前者符合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4 条的规定,后者符合第 8 条的规定。

欧洲法院应适当运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一般国际法归因框架。迄今为止,欧洲法院的判例适用了空间管辖模式,即直接或通过下属地方实体控制领土,但法院是否认为此类下属实体(例如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的所有行为都应归因于行使空间管辖权的国家(例如土耳其)尚不明确。

在 UNvR 案中,法院确实试图澄清这个问题,这一点值得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