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实试图澄清这个问题这
Posted: Mon Mar 24, 2025 5:21 am
一点值得赞扬。但其做法却难以令人信服(564,重点部分由我强调):
如上所述(见第 549 段),即使指控涉及被告国属地管辖权范围内的地区,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或疏忽可归咎于该国,该国最终也只会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责。在纯粹的领土案件中,领土国对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行动负责,这一点毫无争议。他们的行为和疏忽自动归咎于领土国。因此,如果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建立在其主权边界之外,有关地区地方政府的行为和疏忽同样会自动归咎于拥有第 1 条管辖权的国家(见上文第 561 段)。
这很难理解。在纯粹的领土案件中,“地方政府”的行为之所以“自动”归因于领土国家,是因为这种政府的官员是国家的法定机关。也就是说,他们根据国家的国内法享有这种地位。因此,例如,诺丁汉市议会或苏格兰首席部长的行为与英国首相的行为一样,都归因于英国,但这是因为英国法律如此规定,即将这些个人视为国家机关。这同样适用于(比如说)美国的联邦官员,他们与新泽西州州长或德克萨斯州某个县的治安官一样,都是美国的机关。
但要将同一理念延伸至国家占领的外国领土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则需要其他原则,因为国家自己的法律不会将此类行政机构视为国家有机结构的一部分。例如,在俄罗斯最近非法吞并乌克兰四个地区之前,俄罗斯法律并未将顿涅茨 白俄罗斯资源 克或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官员视为俄罗斯国家官员。国际法院的完全依赖性测试正是旨在解决这种情况,以弥补漏洞,即国家可以将一个实体视为事实上的机关,但修改其国内法以逃避责任。但欧洲法院对此只字未提。
在裁决的后面,在得出俄罗斯控制乌克兰东部相关领土的结论后,法院表示:
如上所述(见第 564 段),俄罗斯联邦对下属分离主义行政当局或分离主义武装团体控制的顿巴斯相关地区拥有有效控制权,这一结论意味着分离主义分子的行为和不行为应归咎于俄罗斯联邦,就像任何下属行政当局的行为和不行为应由领土国家承担责任一样。如果被告政府愿意,他们应在随后的诉讼实质审理阶段证明,分离主义分子实际上并未控制特定土地或实施构成申请人国指控依据的特定行为;或者特定分离主义分子的具体行为不能归咎于他们。
法院在此将顿巴斯分离主义者视为俄罗斯事实上的机构。这样做的好处是,法院至少在名义上将管辖权与归属分开。但这样做的坏处是,这里只是从对领土的控制跨越到对在该领土上运作的非国家实体的控制。例如,我们真的会说,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行为自动归因于以色列,仅仅因为以色列是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运作领土上的占领国?
这里再次没有提及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更不用说它们所制定的原则的应用了。一种解读方式是,法院正在制定《欧洲人权公约》特定的归因规则(有关详细讨论,请参见此处和此处)。
如上所述(见第 549 段),即使指控涉及被告国属地管辖权范围内的地区,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或疏忽可归咎于该国,该国最终也只会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责。在纯粹的领土案件中,领土国对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行动负责,这一点毫无争议。他们的行为和疏忽自动归咎于领土国。因此,如果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建立在其主权边界之外,有关地区地方政府的行为和疏忽同样会自动归咎于拥有第 1 条管辖权的国家(见上文第 561 段)。
这很难理解。在纯粹的领土案件中,“地方政府”的行为之所以“自动”归因于领土国家,是因为这种政府的官员是国家的法定机关。也就是说,他们根据国家的国内法享有这种地位。因此,例如,诺丁汉市议会或苏格兰首席部长的行为与英国首相的行为一样,都归因于英国,但这是因为英国法律如此规定,即将这些个人视为国家机关。这同样适用于(比如说)美国的联邦官员,他们与新泽西州州长或德克萨斯州某个县的治安官一样,都是美国的机关。
但要将同一理念延伸至国家占领的外国领土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则需要其他原则,因为国家自己的法律不会将此类行政机构视为国家有机结构的一部分。例如,在俄罗斯最近非法吞并乌克兰四个地区之前,俄罗斯法律并未将顿涅茨 白俄罗斯资源 克或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官员视为俄罗斯国家官员。国际法院的完全依赖性测试正是旨在解决这种情况,以弥补漏洞,即国家可以将一个实体视为事实上的机关,但修改其国内法以逃避责任。但欧洲法院对此只字未提。
在裁决的后面,在得出俄罗斯控制乌克兰东部相关领土的结论后,法院表示:
如上所述(见第 564 段),俄罗斯联邦对下属分离主义行政当局或分离主义武装团体控制的顿巴斯相关地区拥有有效控制权,这一结论意味着分离主义分子的行为和不行为应归咎于俄罗斯联邦,就像任何下属行政当局的行为和不行为应由领土国家承担责任一样。如果被告政府愿意,他们应在随后的诉讼实质审理阶段证明,分离主义分子实际上并未控制特定土地或实施构成申请人国指控依据的特定行为;或者特定分离主义分子的具体行为不能归咎于他们。
法院在此将顿巴斯分离主义者视为俄罗斯事实上的机构。这样做的好处是,法院至少在名义上将管辖权与归属分开。但这样做的坏处是,这里只是从对领土的控制跨越到对在该领土上运作的非国家实体的控制。例如,我们真的会说,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行为自动归因于以色列,仅仅因为以色列是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运作领土上的占领国?
这里再次没有提及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更不用说它们所制定的原则的应用了。一种解读方式是,法院正在制定《欧洲人权公约》特定的归因规则(有关详细讨论,请参见此处和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