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分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个人的赔偿申请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50 am
上诉分庭的结论是,在确定卢班加的责任时,第二审判分庭考虑未向分庭提交赔偿申请的受害人或依赖受害人提交的材料以外的材料并没有错误,正如卢班加所主张的那样(¶63、92)。在作出这一结论时,上诉分庭强调,国际刑事法院的赔偿制度不一定依赖于对潜在赔偿受益人的索赔进行裁决(¶87-89;另见 加丹加赔偿上诉判决¶147)。这意味着在最终确定赔偿裁决之前,无需确定受害受益人的身份和总数。无论审判分庭是否考虑到未知受益人,裁决不一定限于受害人要求的赔偿金额和性质(¶330)。
此外,上诉分庭得出结论,审判分庭没有义务以“特殊情况”为由,为其审查尚未确定的受害者所受伤害的决定提供理由(¶76)。这强调了国际刑事法院赔偿制度中没有对基于申请的方法的基本偏好;审判分庭在决定如何处理受益人识别和伤害评估方面保留自由裁量权。
上诉分庭强调,审判分庭所选择方法的合理性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特点(¶¶86-87、142)。虽然上诉分庭解释说,基于申请的方法可能适用于某些情况,并且可能是适当的——例如,如果只有少数受害者,并且很明显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几乎所有受害者都提出了赔偿请求——但也有一些情况,这种方法可能不太理想(¶86)。在本案中,由于受害者人数不确定、收到的申请数量有限,以及审判分庭努力确保所有相关受害者都能获得赔偿(¶92),第二审判分庭没有义务将其对损害的评估限制在个别受害者赔偿申请中所记录的内容(¶¶77-85),这与 Lubanga 的意见相反(¶63)。
如果第二审判分庭仅限于评估提交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那么:a)审判分庭实际上将无法考虑被定罪者所造成的全部伤害(¶79);b)将导致效率低下,因为审判分庭将被迫等到所有受害人都提出赔偿申请后才能最终确定赔偿裁决(¶81)。
上诉分庭总体上解释说,在评估被定罪人造成的伤害时,审判分庭应考虑“基于被定罪人被判定有罪的罪行,当前现实中的损害范围”(¶2、89)。要做出这一决定,犯罪时受害者的数量可能只是几个标准之一(¶89)。其他适当的标准包括(i)设想的赔偿措施,以及(ii)有多少受害者可能从赔偿中受益(¶89)。这些决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专家报告(¶89)做出,并且可以包括估算。此外,正如下文更详细讨论的那样,上诉分庭强调,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审判分庭应努力将重点放在修复被定罪人造成的伤害的成本上(¶107)。
在允许灵活性的同时,上诉分庭还制定了所有审判分庭在赔偿程序中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这些规则包括:
a) 审判分庭必须向各方告知其打算如何进行赔偿程序和评估信息(“例如,是否打算对每项请求分别进行评估?”),并告知审判分庭打算适用的证明标准(¶90);b)必须及时通知参加审判的被害人,他们将重新接受赔偿资格审查(¶156);c)必须允许被定罪人就赔偿的范围和类型、需要修复的损害以及审判分庭在作出命令时将依赖的信息提供意见(¶90);d)对于可能出庭的被害人的估计必须“尽可能具体”,并且必须基于“足够有力的证据基础”(¶90);以及e)任何“[关于估计的]不确定性都必须以有利于被定罪人的方式解决(例如,假设较少的被害人人数或降低责任金额)”(¶90)。总体而言,上诉分庭认为,卢班加案符合这些基本规则。
此外,上诉分庭得出结论,审判分庭没有义务以“特殊情况”为由,为其审查尚未确定的受害者所受伤害的决定提供理由(¶76)。这强调了国际刑事法院赔偿制度中没有对基于申请的方法的基本偏好;审判分庭在决定如何处理受益人识别和伤害评估方面保留自由裁量权。
上诉分庭强调,审判分庭所选择方法的合理性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特点(¶¶86-87、142)。虽然上诉分庭解释说,基于申请的方法可能适用于某些情况,并且可能是适当的——例如,如果只有少数受害者,并且很明显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几乎所有受害者都提出了赔偿请求——但也有一些情况,这种方法可能不太理想(¶86)。在本案中,由于受害者人数不确定、收到的申请数量有限,以及审判分庭努力确保所有相关受害者都能获得赔偿(¶92),第二审判分庭没有义务将其对损害的评估限制在个别受害者赔偿申请中所记录的内容(¶¶77-85),这与 Lubanga 的意见相反(¶63)。
如果第二审判分庭仅限于评估提交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那么:a)审判分庭实际上将无法考虑被定罪者所造成的全部伤害(¶79);b)将导致效率低下,因为审判分庭将被迫等到所有受害人都提出赔偿申请后才能最终确定赔偿裁决(¶81)。
上诉分庭总体上解释说,在评估被定罪人造成的伤害时,审判分庭应考虑“基于被定罪人被判定有罪的罪行,当前现实中的损害范围”(¶2、89)。要做出这一决定,犯罪时受害者的数量可能只是几个标准之一(¶89)。其他适当的标准包括(i)设想的赔偿措施,以及(ii)有多少受害者可能从赔偿中受益(¶89)。这些决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专家报告(¶89)做出,并且可以包括估算。此外,正如下文更详细讨论的那样,上诉分庭强调,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审判分庭应努力将重点放在修复被定罪人造成的伤害的成本上(¶107)。
在允许灵活性的同时,上诉分庭还制定了所有审判分庭在赔偿程序中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这些规则包括:
a) 审判分庭必须向各方告知其打算如何进行赔偿程序和评估信息(“例如,是否打算对每项请求分别进行评估?”),并告知审判分庭打算适用的证明标准(¶90);b)必须及时通知参加审判的被害人,他们将重新接受赔偿资格审查(¶156);c)必须允许被定罪人就赔偿的范围和类型、需要修复的损害以及审判分庭在作出命令时将依赖的信息提供意见(¶90);d)对于可能出庭的被害人的估计必须“尽可能具体”,并且必须基于“足够有力的证据基础”(¶90);以及e)任何“[关于估计的]不确定性都必须以有利于被定罪人的方式解决(例如,假设较少的被害人人数或降低责任金额)”(¶90)。总体而言,上诉分庭认为,卢班加案符合这些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