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也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
Posted: Thu Feb 20, 2025 6:19 am
这一条件隐含地要求参考 ICSID 公约第 25 条,该条仅允许投资法庭审理“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法庭驳回了人权索赔本质上超出其管辖范围的立场,因为它不相信人权反诉和投资争端是相互排斥的。[1154]
因此,只要仲裁协议的条款足够宽泛,基于人权的反诉并不会自动排除在 ICSID 公约第 46 条的范围之外。此外,仲裁庭仅要求被告提交表面证据 [1153] 以确立管辖权。这并没有给东道国带来重大责任。虽然仲裁庭的这一推理对东道国人权反诉来说很有希望,但仲裁庭对案情的讨论提出了重大挑战。
优点
从人权角度来看,仲裁庭采取了积极举措,反驳了原告关于双边投 英国 WhatsApp 号码 资协定未赋予投资者任何义务的论点[1182]。仲裁庭审查了仲裁条款[1187]、适用法律条款[1188]和西班牙-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 VII(1) 条(“更有利法律”条款)[1192],所有这些条款都允许参考双边投资协定之外的法律来源,包括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因此,仲裁庭认定双边投资协定并非一个“封闭系统”[1191]。相反,双边投资协定使被告能够在确定对原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时参考双边投资协定之外的某些法律来源。
此外,仲裁庭驳回了原告的观点,即作为非国家行为者,其不受人权义务的约束[1194]。仲裁庭认为,由于公司是双边投资协定项下权利的接受者,因此它们是国际法的主体,也可以承担国际法义务[1195]。仲裁庭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来确立与水权相关的人权义务[1196]-[1197]。除了这些权利之外,仲裁庭还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30 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来确立私人当事方负有人权义务。仲裁庭还依据了国际劳工局的《关于多边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来支持这一立场[1198]。仲裁庭使用这些条款中的术语得出结论,除了实现水权的人权之外,还有“公共和私人当事方的义务,不参与旨在破坏此类权利的活动”[1199]。
这项义务的条款表明,《世界人权宣言》第 30 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禁止原告依赖其在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权利来破坏人权。然而,我认为这项义务不能源于这些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 30 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都旨在防止故意曲解一项人权义务,以证明侵犯其他权利是正当的(见 Saul、Kinley 和 Mowbray,《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评论、案例和材料》(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第 263 页)。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使用了以下术语:
“本公约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暗示……有权从事任何活动或实施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的行为”(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因此,只要仲裁协议的条款足够宽泛,基于人权的反诉并不会自动排除在 ICSID 公约第 46 条的范围之外。此外,仲裁庭仅要求被告提交表面证据 [1153] 以确立管辖权。这并没有给东道国带来重大责任。虽然仲裁庭的这一推理对东道国人权反诉来说很有希望,但仲裁庭对案情的讨论提出了重大挑战。
优点
从人权角度来看,仲裁庭采取了积极举措,反驳了原告关于双边投 英国 WhatsApp 号码 资协定未赋予投资者任何义务的论点[1182]。仲裁庭审查了仲裁条款[1187]、适用法律条款[1188]和西班牙-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 VII(1) 条(“更有利法律”条款)[1192],所有这些条款都允许参考双边投资协定之外的法律来源,包括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因此,仲裁庭认定双边投资协定并非一个“封闭系统”[1191]。相反,双边投资协定使被告能够在确定对原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时参考双边投资协定之外的某些法律来源。
此外,仲裁庭驳回了原告的观点,即作为非国家行为者,其不受人权义务的约束[1194]。仲裁庭认为,由于公司是双边投资协定项下权利的接受者,因此它们是国际法的主体,也可以承担国际法义务[1195]。仲裁庭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来确立与水权相关的人权义务[1196]-[1197]。除了这些权利之外,仲裁庭还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30 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来确立私人当事方负有人权义务。仲裁庭还依据了国际劳工局的《关于多边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来支持这一立场[1198]。仲裁庭使用这些条款中的术语得出结论,除了实现水权的人权之外,还有“公共和私人当事方的义务,不参与旨在破坏此类权利的活动”[1199]。
这项义务的条款表明,《世界人权宣言》第 30 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禁止原告依赖其在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权利来破坏人权。然而,我认为这项义务不能源于这些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 30 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都旨在防止故意曲解一项人权义务,以证明侵犯其他权利是正当的(见 Saul、Kinley 和 Mowbray,《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评论、案例和材料》(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第 263 页)。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使用了以下术语:
“本公约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暗示……有权从事任何活动或实施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的行为”(着重号为作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