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在其论点大纲中也主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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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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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在其论点大纲中也主张这

Post by pappu6329 »

国家责任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均缺乏普遍适用的主观标准(如前所述,至少某些规则,如区分原则,是纯粹客观的),因此,这种普遍标准只能来自标准 2(c) 中对人道主义法“严重违反”的提及。一立场:“‘严重违反’一词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具有特定含义,与‘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同义”(第 38 段)。此外,如前所述,高等法院认为“严重违反”的概念包含一定的主观标准(高等法院判决第 18 段)。

这一点在之前的博客文章中已经得到很好的探讨,我就不再重复了。这里只需重申,“严重违法行为”的概念虽然与“战争罪”的概念相关,但并不完全相同。正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其塔迪奇管辖权裁决中指出的那样,“严重违法行为”被定义为“违反保护重要价值观的规则,并且这种违反行为必须给受害者带来严重后果”(第 94 段)。这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后个人承担刑事 法国 WhatsApp 号码 责任的其他条件之一(例如犯罪意图);因此,“严重违法行为”和“战争罪”的类别并不相同。类似地,《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中“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概念(标准 2(c)基于此)似乎并非旨在专指战争罪(因此包含主观因素)(参见Clapham、Casey-Maslen、Giacca 和 Parker,《武器贸易条约:评论》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6 年出版),第 7.39 至 7.49 段)。

结束语

政府和高等法院似乎都错误地认为,标准 2(c) 中提到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一般主观标准,无论是故意、鲁莽还是其他。有时,这似乎导致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混为一谈。这并不是对法律的准确反映。鉴于国家责任法中缺乏一般主观标准,国际法中完全没有基于过错的责任标准,任何主观标准都必须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主要规则或其“严重违反”概念中明确表达。很明显,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则中没有一般主观因素,当然在区分原则的情况下,测试是完全客观的。此外,似乎很明显,“严重违反”的概念并非旨在纳入任何犯罪意图要求。

高等法院判决和政府的意见中提到,在确定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之前,必须有一个一般的主观门槛,或者在认定违反区分原则时必须有故意或鲁莽的具体要求,因此,这些都属于法律错误。事实上,这是反对武器贸易运动提出上诉的理由之一(特别是参见原告对被告更新声明的答复(2018 年 3 月 28 日)第 12-15 段),也是上诉法院批准上诉的理由之一(参见上诉法院 2018 年 5 月 4 日的裁决第 13 段)。当然,标准 2(c) 中的测试是前瞻性的,要求政府评估武器用于实施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风险;因此,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得出结论认为过去发生了违法行为并不是测试的详尽部分。然而,这是应用该测试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必须明确规定相关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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